原告与被告同居三年,约定结婚,原告给与被告40万作为购房首付款,另给与彩礼、见面礼、红包、上轿礼、下轿礼、婚礼礼品费、制衣费、五金费等总计23万。双方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争吵分开。
被告主张:购房款可以退还。但双方从恋爱到同居,一起相处三年,其中同居时间超过一年半,同居期间与正常夫妻没有区别,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等没有事实依据。应扣除掉彩礼、婚礼筹办等部分费用,返还原告4万余元。且被告为双方共同生活置办了戒指、家电、被子礼品等,被告应当折价返还。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购房款。酌情按30%比例,返还彩礼等费用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