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务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
财政部赋税署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税一发第八四一六六 四○四三号函一(五)决议 1 与 3,关于财团法人医院或财团法人附属 作业组织医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二条 第一项第八款规定之免税要件,就其为医疗用途所购置之建物、设备等资 产之支出,选择全额列为购置年度之资本支出,于计算课税所得额时,应 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及以后年度不得再提列折旧部分,违 反宪法第十九条租税法律主义,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