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实行满期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差异主要表现,做出不一样的解决: 1.犯罪嫌疑人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要是没有故意犯罪,2年满期之后,减为有期徒刑。说白了故意犯罪,就是指明知道自身的情形会产生伤害社会的结果,而且期待或是纵容这类结果产生,因此涉嫌犯罪的,如杀人罪、抢夺罪。 2.犯罪嫌疑人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假如确实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现的,2年满期之后,减为十五年之上20年下列刑期
李志新律师,广东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时候,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是可以委托辩护人的
孕妇有“特权”,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出于人性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有一种人是有“特权”的,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即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正在怀孕,死刑应该停止执行。即使是孕妇生完孩子后,也不会继续判处死刑。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97年修订的刑法权衡死刑的利弊得失,最终从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采取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立法宗旨,除取消极少数死刑罪名外,基本上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死刑罪名。修订后的刑法从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核准程序、死刑缓期执行等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比较好地体现了我国一贯采取少杀、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全国第一个省级律师协会出台的死刑案件辩护意见,5月28日正式实施。 从2007年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必须获得辩护
内政部的一项调查发现,本区域有82%的人相信,死刑有助阻吓不法之徒在我国犯罪。 大多数在本地被捕的毒贩来自这些受调查的地区。尚穆根在国会拨款委员会辩论部门开支预算时公布这项去年进行的调查时说,结果也显示,69%的受访者相信,死刑比终身监禁,更能有效地阻吓人们犯下严重罪行
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孕妇有“特权”,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 【概要描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出于人性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有一种人是有“特权”的,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即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正在怀孕,死刑应该停止执行。即使是孕妇生完孩子后,也不会继续判处死刑。一、孕妇有“特权”《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全球有106个国家没有死刑(逐年增加中); 8个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才执行死刑(触犯非常严重罪行如战争行为); 28个国家有死刑但是在过去10年内还没有执行过; 56个国家有死刑或没有官方正式宣布取消死刑。 十大死刑执行人数最多的国家(2019,数字是最低估计数) 中国因为官方数据不透明,所以只是估计,但也名列前茅。除了中国以外,前三名的伊斯兰国家(伊朗、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就占据了全球死刑执行人数的80%
为了保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作了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国际人权组织****4月12日发布报告,中国2017年执行死刑人数居世界首位。而去年全球的死刑处决人数较前一年有所下降。 ****认为,虽然中国的死刑处决人数属于国家机密,但估计2017年的处决总数仍数以千计,也许比全球其他国家的总和还多
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要两个月以上。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而通常,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数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美国最高法院5月27日裁定,要求佛罗里达法院在判断死刑犯的精神和智力残障问题方面不要过于机械化。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5月30日对此表示欢迎,并指出这将有助于在美国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5月30日表示,在美国最高法院下达这一裁决之前,在佛罗里达州,只有在被告的智商测试得分低于70的情况下,被告才被承认患有智力残疾,否则该州法院拒绝审议任何有关被告可能存在智力残障的证据
《摒弃死刑 》(Moving Away from the Death Penalty)一书正式出版仪式今天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潘基文秘书长在仪式上讲话指出,“将永不停止地”呼吁结束死刑。他对一些国家仍对更多人判处死刑以及有的国家还在恢复执行死刑深表不安
我从来没有埋怨过那些公开声明自己是支持死刑的人。是希望废除死刑,还是想继续维持死刑只不过是一种道德选择,属于每一个人的良心。但是,在司法部长的思路中,使我感到不悦的是,一个知识分子,一个宣称自己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却甘愿维持死刑,只是因为按照民意调查公众舆论赞成维持死刑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能否真正发挥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的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随着我国死刑犯罪复核的上收,对于嫌疑人来说,又增加了可以保护其权益的措施,死刑辩护也有了用武之地,也给嫌疑人增加了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指的是被判处死刑后并判决生效后,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确定后,方可执行死刑,其程序一般要经过六个月左右。而死刑缓期执行指的是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的,给于两年的考察期,两年过后如没有出现故意犯罪,则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据悉,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核准
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