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有关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鉴辅会)鉴定未完成或未申请鉴定之学生,应落实辅导与特教 合作,确实依学生辅导法规定,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依据学生辅导法第6条、第7条规定略以,学校应视学生身心状况及需求,提供发展性辅导、介入性辅导或处遇性辅导之三级辅导。学校校长、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均负学生辅导之责任。学校各行政单位应共同推动及执行前条三级辅导相关措施,协助前项人员落实其辅导职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专责单位或专责人员遇有身心障碍、其他明显有辅导需求之学生,应主动提供辅导资源。学校执行学生辅导工作,必要时,得结合学生辅导咨商中心、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资源,并得请求其他相关机关(构)协助,被请求之机关(构)应予配合。
二、次依学生辅导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学校应针对介入性辅导及处遇性辅导之学生,列册追踪辅导。学校得召开个案会议,针对前项学生之个别特性,订定辅导方案或计划等相关措施。学校得邀请学校行政人员、相关教师、辅导教师、专业辅导人员、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参与订定辅导方案或计划等相关措施。学校得视学生辅导需求,弹性处理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考核,并积极协助其课业,不受请假或成绩考核相关规定之限制。
三、综上,对于鉴辅会鉴定未完成或未申请鉴定之学生,学校应落实辅导及特教合作,如辅导教师发现受辅学生疑似有特教需求时,确实依上开规定,会同特教老师讨论召开个案会议,依学生特殊需求弹性提供课程、评量及调整出缺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