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注食品保质期的情形 生产经营未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的情形 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或者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保质期的,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若查明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