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营养食品系指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得供特殊营养需求使用之配方食品,为婴儿或特定疾病所需求使用之营养补给品。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为贯彻“食安五环”中加强查验之政策目标,近日将启动“108年特殊营养食品制造及输入业者稽查专案”,会同地方政府卫生局针对该类输入食品及制造工厂加强查验,落实源头管理,以确保该类食品之卫生安全及品质。
本次稽查对象主要针对输入或制造“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之业者, 稽查重点包含食品业者登录资讯、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强制性检验、查验登记许可内容符合性、客诉分析、食品追踪追溯系统、产品标示、产品回收至销毁作业流程及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符合性等项目进行查核,并进行产品抽验,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处办。
食药署呼吁食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并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倘未依规定实施检验或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经命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涉违反食安法第7、9条规定,可依同法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另使用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规定之食品添加物,涉违反食安法第18条规定;未办理查验登记者涉违反食安法第21条规定;产品标示不符规定者涉违反食安法第22条规定,前三项违规案件可爰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