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工作要求,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万江街道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奖励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通过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奖励实施办法,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积极性,充分发挥奖励金的效益,特制定《万江街道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奖励实施办法》。

凡在我街道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均可适用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当年成功创建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的本街道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一部分是明确《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

第二部分是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是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四部分是明确《实施办法》的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五部分是明确《实施办法》的资金核拨及监督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命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出台《万江街道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奖励实施办法》,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积极性,充分发挥奖励金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