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书?斡旋金?两者到底有何异同?

有鉴太多人问我要约书和斡旋金两者到底有何异同的问题,加上有部分房仲业都对新进员工训练时,刻意误导员工对要约书和干旋金差异,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宣导一下这两者的差异和相同之处。

首先,请参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说明,并节录对买方最重要的几段文字如下:

斡旋金制度乃中介业者自创,属于非典型契约,由于法律未明确定义其性质,中介业者与消费者自行商议斡旋金之权利义务时,可能因解释不同,及认知上的差异,以致常常发生争议。

由于斡旋金制度在实务运作上的诸多流弊,内政部特别制定了“要约书”范本,藉以取代业者自创的斡旋金制度。

为了让消费者在中介交易进行中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并避免不肖中介业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优势地位,不当烦扰、压抑消费者的交易决定,公平会进行行业导正,其导正内容如下: “ 房屋中介业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 , 应同时告知消费者亦可选择采用内政部所订定之‘要约书’,如消费者选择约定交付斡旋金,则中介业者应以书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明确告知消费者之权利义务,中介业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显失公平情事,则认其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之规定。”

消费者确因中介业者之欺罔行为而受到损害,可具名并检附事证向公平会提出检举。并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条至第32条规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意思是什么呢?

意思是,两者的功能,对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没有差异的,都是为了保证出价履约成存在的合约。但是对第三者 - “中介”而言,斡旋金可以有效地绑住买方,用来促使买方进行多次出价或延后买方退出。怎么做呢?很简单,不要还你斡旋金就好了,就像一般你去任何地方消费,只要付了订金,店家就会有一亿种理由和方法不还你订金一样。

当然,我相信还是有佛心中介,只是可能比较少。

中介会说,用斡旋金卖方比较能感受到买方的诚意。我认为这是放屁。为什么呢?

因为内政部定的要约书违约罚则是标的物总价的3%。假设是一间很便宜的鬼屋,只卖你500万,3%也要15万。但是斡旋金了不起是提款机上限6万。哪一个看起来比较多?当然是15万的要约书,能给买卖双方比较多的保障嘛!既然如此,怎么会是斡旋金对卖方比较有吸引力呢?

但是对买方而言,要特别注意,要约书虽然不必先压一笔现金给中介,但是一旦毁约,依法就是要赔3%,所以千万不要随便就下要约,因为一旦成交,其罚则是斡旋金还重的。

所以,问题就很单纯了:“要约书?斡旋金?两者到底有何异同?”

答案是:“对买卖双方而言,功能性相同,唯罚则与法源不同。对中介而言,斡旋金则可使中介较具主导权。对公平交易委员会而言,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内政部版要约书,以免不懂法律被欺负才来哭就很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