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起造人非属实际出资者,要缴纳契税。

近日有民众询问,要在祖先留下的土地上兴建以子女名义为起 造人的房屋,要缴纳契税吗?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房屋于建造完成前,若基于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原因,以承受人为建造执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变更起造人,实际上非承受人自己出资兴建,应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缴纳契税。该处进一步说明,实际由长辈出资以晚辈名义为起造人兴建房屋,属于赠与行为,承受人应于建物建造完成,即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缴纳契税,未于规定期限申报者,每逾3日加征应纳税额1%的怠报金,最高以应纳税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5千元。

该处吁请纳税义务人如有上述情形,为自身权益应如期申报,如经主管稽征机关查得匿报或短报契税,或经人举发查明属实者,除应补缴税额外,并加处应纳税额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