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外之人民、机关或团体,认其与宪法法庭审理之案件有关联性,得声请宪法法庭裁定许可,于所定期间内提出具参考价值之专业意见或资料,以供宪法法庭参考。
前项声请,应以书面叙明关联性为之。
当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团体,依裁定许可提出专业意见或资料时,准用前条第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以外之人民、机关或团体依裁定许可提出专业意见或资料时,应委任代理人;其资格及人数依第八条之规定。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认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许可之当事人以外之人民、机关或团体到庭说明、陈述意见时,应以通知书送达。
第一项人民、机关或团体提出专业意见或资料,经当事人引用者,视为该当事人之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