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专职员工;

1。申请人以书面申请方式提出申请,填写记账机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受理该地区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纠正,应当通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当场或者一次通知申请人。

申请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审查决定市、县(区)财政局根据法律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许可,并向申请人颁发记账许可证。未经许可,向申请人发出《财政行政许可决定》,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簿记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当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下列材料:

2.员工会计资格证书,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记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批准的原因,并通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