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机关: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详情参阅网站)

(一)申请人为设籍台北市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且子女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院校具正式学籍(不含研究生、公费生、各类在职班、学分班、假日班、轮调建教班学生、空中大学、空中行(商)专、学士后各学系学生及大专校院延毕学生等)。但申请人与设籍本市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依法在台湾工作之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不受设籍限制。

(二)申请人离职期间为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至提出申请补助时仍未就业,且符合非自愿离职失业1天以上未满6个月。

(三)申请人及配偶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新台币148万元以下。

(四)申请人子女未领取政府其他同性质之各类就学补助或学杂费减免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