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一)促进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学校)与产业连结,缩短学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毕业之大专毕业生就业辅导及职场经验,以利就业。

(一)第一阶段:指本部九十八年度推动之“九十五学年度至九十七学年度大专毕业生至企业职场实习方案”。

(二)第二阶段:指本部九十九年度推动之“九十六学年度至九十八学年度大专毕业生至企业职场实习方案”。

(四)实 习 员:指参与第二阶段之九十六学年度至九十八学年度本国籍大专毕业(不包括研究生)且非在学之待(失)

(五)实习机构:指依本要点规定提供本国籍大专毕业生职场实习机会之企业。

四、办理期程: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