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8 年4 月,本公司起诉罗灿尧(华宇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3315325.74 元。

判决内容 2008 年12 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6 号”民事判决,判决罗灿尧需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15325.74 元,同时需支付自2008年5 月9 日计至还清货款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执行情况 2009 年3月23 日,罗灿尧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归还所欠货款。截至报告日,本公司已收到罗灿尧的50 万元港币的还款。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对该项货款计提了1003207.88元的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