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忧心忡忡的来到事务所咨询。说她昨天去商店买东西时和店员发生激烈争吵,对方扬言要保留法律追溯权。
她问这样是不是一辈子都要提心吊胆,会不会几年后对方忽然跑去提告让她吃上官司?
其实法律追溯权这个以讹传讹的说法,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保留法律追诉权这个名词。而且只有国家对犯人有追诉权,一般民众有的是告诉权,两者看似相像,所以一般民众容易搞混。
告诉权又分告诉乃论,也就是有人向侦察单位提出犯罪事实,依刑事诉讼法第237条,需在知悉犯人时起六个月内提出告诉才会立案;以及非告诉乃论,也就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主动于法律规定时效内向犯罪人提出告诉。
王小姐与店员争吵时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诽谤罪,妨害名誉属告诉乃论,也就是对方需在六个月内提告,逾时也就法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