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四期第一组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一条(六)项、第七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第二款。
废止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四期第一组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六条第一款(九)项及第二十七条。
载于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四期第一组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附件的“机动车辆税之税率表”,由附于本法律并为其组成部分的税率表取代。
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具约束力的赞同意见书须在本法律生效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