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有营利事业之会计人员,来电询问有关公司解散,未分配盈余应于何时申报的问题。

该局表示,有关未分配盈余之课征,系按个别年度计算课税,从而应依个别年度分别办理申报,不因营利事业有解散情事而变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当期决算所得额及前1年度之盈余,实务上常不能及时在公司解散日办理盈余分派,而是并同清算后剩余财产办理分配,基于简政便民之考量,决算期间的盈余,免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至于解散前1年度之盈余,如在解散日所属会计年度结束前,已办理清算完结者,免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但如于解散日所属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清算完结者,其前1年度之盈余仍应于规定之期限内申报。又如于上述申报期限届满前办理清算完结者,应于清算完结日前办理申报。

举例说明如下:甲公司在100年8月31日解散,其决算期间即100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的盈余,免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甲公司如在100年12月31日前办理清算完结,则99年度之盈余,免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但应将99年度及100年度之盈余,并同清算后剩余财产办理分配;如甲公司系在101年2月1日办理清算完结,则应在101年2月1日前,办理99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如系在101年7月1日才办理清算完结,应该在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申报99年度未分配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