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土地予建设公司取得土地价款以外之拆迁补偿金,应申报综合所得税,否则被查获除补税外有可能受罚。
南区国税局近日查核某案件时,发现地主甲君于100年间将1笔土地出售给建设公司,因该笔土地堆放甚多杂物,所以建设公司补贴甲君迁移及拆除杂物之补偿金150万元。甲君在办理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补偿金,导致被查获后补税又处罚。
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规定,取得补偿金于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应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出售土地所领取之补偿金,要特别注意相关申报规定,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