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民众询问,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于出售时,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无论是适用土地增值税“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规定,分别必须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内不得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限制,即使将房地出租给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之符合住宅补贴资格者,仍属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规定,应按一般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特别提醒,已核准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土地增值税案件,每年仍会办理清查,如查得出售前1年或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营业情形,会依房屋使用情形重新按一般用地税率核课,并补征土地增值税差额税款。请民众填写无租赁情形申明书时,一定要如实切结,避免造成事后补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