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4岁者,由本人亲自为之。
(2)未满14岁请领者(本人仍应到场核对人貌),由法定代理人(不能共同申办时,应附他方之同意书)或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其直系尊亲属办理。
2.换领:由本人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户长亲自或委托户内人口办理全户或部分户内人口之迁徙登记时,须同时申请户内人口之换领国民身份证,不受前项须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之限制。(因更换相片或身份证有毁损者须本人亲自为之。)
四、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者:父母双方之国民身份证、印章(或签名)。不能共同申办时,应附他方同意书,单方行使负担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者,则免附他方同意书(初、补领国民身份证应核对人貌,未成年人亦须到场核对人貌)。
五、委托申请者:受托人之国民身份证、印章(或签名)及委托书。
一、缴纳规费:初领及换领为新台币50元;补领为新台币200元。
二、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国民身份证者,免收规费。但因申请各项户籍登记须同时换领,或跨直辖市、县(市)换领国民身份证者,应缴纳规费。
三、户政事务所核对当事人容貌产生疑义时,当事人须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证件或相关人证,以确定身份【视户政事务所之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