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现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修正条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提请仲裁时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为高效便捷处理金融借款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除非当事人对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仲裁院受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的银行借款及其担保合同争议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则。
(二)仲裁院受理的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下列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由仲裁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适用本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院制定的《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规定》向仲裁院缴付仲裁费用。
(二)本规则所附《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规定》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书,应当自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院另有决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的,由仲裁院院长指定。
(三)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院院长指定。
(四)仲裁庭组成人员应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或《深圳国际仲裁院特定类型案件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适用本规则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提议,仲裁院可以考虑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仲裁程序。
(一)本规则的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本费用规定适用于仲裁院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案件的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1.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2.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3.仲裁院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