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循化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现场提交的资料(加盖公章)有:
3.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12月份的《工资表或单》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个人参保历史查询清单》;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审核,不报报表,不提供资料的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