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人民团体,残疾人联合会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

一、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诉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五、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六、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七、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管理和指导有关领域的工作;

八、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人秘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劳动服务就业管理办公室、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