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阶段:凡是在伊宁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审查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规定前提下,作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免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查相关材料后作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地税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人民银行应当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保障金征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征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务,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对因停产、停业、严重亏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申请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用人单位持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减缴或免缴的批复文件,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