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如未更换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单位,年检时必须持旧版登记证书正、副本到我局更换新版登记证书;
3.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年检时间: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相关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于5月31日前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请各年检单位及时办理,逾期不予年检。
2.请各年检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组织形式在“湖北社会组织网”的网上办事大厅年检栏目中选择相应类别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我局网审核(直接登记的单位,经我局网审核)后,打印《年检报告书》(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同登记证书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报送我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报送这2016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我局将在湖北社会组织网上公示。
请各年检单位认真回顾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社会团体联系电话:50657112 50657113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联系电话:50657193(2017年4月底前)、50657007(2017年5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