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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
省直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如未更换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单位,年检时必须持旧版登记证书正、副本到我局更换新版登记证书; 3.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