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根据《苏州市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苏州市《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吴江市《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吴建开(2009)98号],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湖心溪岸花园2#、3#-1、3#-2、3#-3、6#-8#、10#-12#(公安编号:1#-9#)、1#公厕垃圾站、4#配电房、5#门卫、9#配电房、地下车库(含人防)【吴江区庞山路299号】商品房工程建筑面积82688.62平方米已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22新版) 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_________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最近我向某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定了预售合同,支付了三分之一房款,但不久,开发商又将这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贷款。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对我有何损害,我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房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的做法是违法的。在新近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销售该抵押物”
建设内容:该项目占地400亩,其中一期占地面积20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主要以商品房住宅为主。 市场预测 当前沈阳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判断和发展趋势,投资与销售比例合理,房价运行平稳,商品房和存量房销售市场交易表现良好,增幅均有一定的起色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综合考虑房价、商品房销售量、销售面积增幅等因素,可以认定沈阳市是全国最好的房地产市场之一
如今房产交易市场繁盛,购房的人多,相应的退房的人也不少,因此在退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矛盾也是数不胜数,退房是购房者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退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购房者退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若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前,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北京市的商品房分“内销”和“外销”的供应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中产生的,自1994年便开始实行。在此政策情况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外省市的企业、组织只能购买、租赁外销商品房。“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这种供应制度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可以说,并轨是市场的必然
核心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上海房产律师网为大家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怎么办?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合同协议,主要是用于房子认购的,是卖家和买家双方共同签订的一个合同证明,确认房子已经被购买的事实。商品房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收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都具有哪些受国家保护的效力呢?接下来,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哪些效力
近日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事项,为确保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等相关管理工作与政策法规调整有序衔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商品房项目交付标准、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条件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以通知下发之日为节点,此前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则须达到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各分项验收条件(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审核意见表规定的相关内容)方可交付,交付现场须公示各分项验收合格证明或材料。 通知下发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须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网签模板,其中商品房交付条件调整为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的同时,取得以下四个要件:1.该商品房所属取得单体《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产实测报告;3.开发项目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文章摘要:买新房按照商品房销售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商品房现售,另一种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其实就是我们指的现房,商品房预售其实就是我们指的期房。 买新房按照商品房销售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商品房现售,另一种是商品房预售
千龙网北京4月4日讯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简( 市 )字 [2018]第0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明,2018年1月11日,在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建设的长安太和大厦项目门头沟区新城MC00-0017-6002地块1#商务办公及商业楼1层-150与买受人北京晨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2076934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的商品房分“内销”和“外销”的供应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中产生的,自1994年便开始实行。在此政策情况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外省市的企业、组织只能购买、租赁外销商品房。“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这种供应制度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可以说,并轨是市场的必然
11月12日至13日,房管局举办了“河东区2011年秋季房屋交易服务会”。此次房交会共有2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连锁中介机构参展,提供了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房源5000余套。房管局相关业务科室还现场提供住房保障、房屋权属交易、物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发放各类政策宣传材料千余份
记者昨日从四川价格网获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下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该实施细则从5月1日起执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尹辅华)10月9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获悉,顺德将对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进行相应调整。从9日开始,大良街道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网上预约申请,需填写“确权证号(预售证号)+自然幢号”信息。 “顺德区已按国家不动产登记标准启动商品房项目幢基底调查工作,已完成调查的商品房项目楼栋名单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网址:http://djjy.shunde.gov.cn/)定期公示,名单以15天为一个周期及时更新,如公示日当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公示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