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根据《苏州市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苏州市《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吴江市《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吴建开(2009)98号],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湖心溪岸花园2#、3#-1、3#-2、3#-3、6#-8#、10#-12#(公安编号:1#-9#)、1#公厕垃圾站、4#配电房、5#门卫、9#配电房、地下车库(含人防)【吴江区庞山路299号】商品房工程建筑面积82688.62平方米已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建设内容:该项目占地400亩,其中一期占地面积20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主要以商品房住宅为主。 市场预测 当前沈阳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判断和发展趋势,投资与销售比例合理,房价运行平稳,商品房和存量房销售市场交易表现良好,增幅均有一定的起色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综合考虑房价、商品房销售量、销售面积增幅等因素,可以认定沈阳市是全国最好的房地产市场之一
如今房产交易市场繁盛,购房的人多,相应的退房的人也不少,因此在退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矛盾也是数不胜数,退房是购房者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退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购房者退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若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前,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核心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上海房产律师网为大家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怎么办?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合同协议,主要是用于房子认购的,是卖家和买家双方共同签订的一个合同证明,确认房子已经被购买的事实。商品房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收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都具有哪些受国家保护的效力呢?接下来,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哪些效力
千龙网北京4月4日讯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简( 市 )字 [2018]第0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明,2018年1月11日,在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建设的长安太和大厦项目门头沟区新城MC00-0017-6002地块1#商务办公及商业楼1层-150与买受人北京晨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2076934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的商品房分“内销”和“外销”的供应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中产生的,自1994年便开始实行。在此政策情况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外省市的企业、组织只能购买、租赁外销商品房。“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这种供应制度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可以说,并轨是市场的必然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尹辅华)10月9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获悉,顺德将对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进行相应调整。从9日开始,大良街道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网上预约申请,需填写“确权证号(预售证号)+自然幢号”信息。 “顺德区已按国家不动产登记标准启动商品房项目幢基底调查工作,已完成调查的商品房项目楼栋名单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网址:http://djjy.shunde.gov.cn/)定期公示,名单以15天为一个周期及时更新,如公示日当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公示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