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航空业应专业经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经依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申请核准,得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业国内离岛偏远航线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或国内航线直升机运输业务。
(二)经专案核准得兼营航空相关产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业或航空相关产业经专案核准得兼营与其业务有关之普通航空业业务。
(一)筹设阶段:申请人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两份,向民航局申请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营业计划书:记载营运计划、机队情形、市场状况、营运收支预估、资本筹募计划。
航务、机务之设备、组织及训练计划。
驾驶员来源及训练计划。
申请兼营普通航空业或普通航空业申请增加营业项目者,应检附1、4~6款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申请经营商务专机者,应另检附飞安组织及计划。
(二)申请许可证阶段:申请人于核准筹设期间,依法向有关机关办妥登记、自备航空器及具有依相关法规从事安全营运之能力,并经民航局完成营运规范审查合格后,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核准,其营业项目包括商务专机之国际运送业务者,并应向海关办理登记,取得证明文件,由民航局核发或换发普通航空业许可证后,始得营业。
航空器租赁、购买或附条件买卖合约及航空器一览表。
自备修护装备、机棚及场地设施清单或委托合格厂商代办之契约书。
申请经营商务专机者,应另检附下列文件:
营运计划书:记载营运计划、机队情形、市场状况、营业收支预估、资本筹募计划。
(1)筹设中之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发起人名册及户籍证明文件。
(2)兼营普通航空业之公司: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二)申请许可阶段:申请人于核准筹设期间,依法向有关机关办妥公司登记,并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两份,向民航局申请核转交通部核准,其营业项目包括商务专机之国际运送业务者,并应向海关办理登记,取得证明文件,由民航局核发或换发普通航空业许可证后,始得营业。
航务、机务之设备、组织及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