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国银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向本会申请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应遵循下列事项:

(一)申请期限:应于申请年度八月底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核准后,自次一年度起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

(二)内部陈核程序:为本项申请时,应先将相关申请书件交付监察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核议,并作成纪录,如未设审计委员会者,应先送独立董事表示意见,并报经董(理)事会通过。

(三)应检附之申请书件(如内容不完备或说明不充分,经本会限期补正,届期不能完成补正者,得退回其申请案件):

1、申请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自评表,如附表。

2、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核议结果与提报董(理)事会通过之提案及相关会议纪录,未设审计委员会者,监察人或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者,亦应一并检附。

二、本国银行经本会核准采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者,其执行品质将作为本会调整检查周期之参考。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会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金管检制字第一0七0六00一一三0号令,自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