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防治法规定之性骚扰态样可分为下列二种: 交换性骚扰: 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并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的条件。例如补习班老师见到同学亭亭玉立,借故搭讪,并提出如果与其交往,愿意免费帮她课后辅导,此即构成交换式性骚扰。 敌意环境之性骚扰: 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并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现出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言语及行为,而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或不当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机会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达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称为性骚扰。也就是说,主观上个人认为与性或性别有关的不舒服情况。如果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劳动契约履行中,就称为职场性骚扰;但是,如果发生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作〈一方一定要是学生〉彼此之间的以上行为的就是校园性骚扰。然而性骚扰不论发生在何种情况下,特别是职场或是校园中,其实都与当事人所处社会地位高低、资源多寡、体能优劣等有关,即事件的发生凸显了骚扰者与被骚扰者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