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

主旨:预告订定“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

二、 订定依据:银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一第四项及第七十二条之一、信托业法第十八条之一第二项、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款及第十一款。

三、 “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会主管法规整合查询系统”网站“草案预告论坛”网页。

四、 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60日内于前揭“草案预告论坛”陈述意见或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