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款
预告订定“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
预告订定“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 主旨:预告订定“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 二、 订定依据:银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一第四项及第七十二条之一、信托业法第十八条之一第二项、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款及第十一款。 三、 “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适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