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依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终止契约时,预告期间如下: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本会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时,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会本部:10052台北市中正区仁爱路1段50号会本部电话:0800-177177传真:(02)2343-3994
济南路办公室:10054台北市济南路2段16号电话:0800-177177传真:(02)2343-3994
数据库更新周期:每月,最新资料时间:1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