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培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在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制定的《黑龙江省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各类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各学院由学工办专门人员负责指导勤工助学活动和人员调配,并将学生基本信息等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

1.根据学校的实际岗位需求与拨发的资金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

2.校内固定岗位主要由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提供,用工单位可根据部门的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每学期调整一次,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和勤工助学期间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勤工助学时间。

1.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对应的过滤和筛选,按照学生的实际特长,结合学生的业余时间统一组织开展。

2.校外岗位主要依据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双向需求积极开展,双方需签订《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后方可形成雇佣关系。

(一)凡是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聘,参与选聘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5.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视情节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填写《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方可上岗。用工部门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聘用学生。

(一)校内外用人单位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不定期地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履行合同,造成失误或其它不同程度不良后果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所有校内岗位工资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用人单位不参与工资的发放。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支付。

(四)用工单位(或个人)如刻意拖欠学生工资,学生有权依靠法律索要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