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卖方)于成屋买卖契约书上记载水、电、瓦斯管线费用需由买方另行负担之情事,业已危害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且侵害消费者权益!!

依据内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内地字第1080266793号函。

按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成屋:指领有使用执照,或于实施建筑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筑物。”,成屋建造依规定有配置自来水、电力、天然瓦斯设备者,其兴建过程中,当依该等设备图说施工及埋设相关管线,俾取得建筑使用执照,接通水、电、天然瓦斯。

次按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9点第1款规定:“...买卖标的物之水电费、瓦斯费等费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卖方负责缴纳,交屋后由买方缴纳...”,此规范系以自来水、电力、瓦斯配管已接通为前提,故消费者于签订成屋买卖契约时,应已完成该等管线配置及接通,且交屋后即可供居住使用。

综合前述规定,因水、电力、瓦斯管线是为成屋之一部分,故其总价款应已包含相关管线费用,不得再向买方另行收取。纵因(新)成屋系自预售屋阶段开始销售,其相关管线费用之收取,仍不应较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13点规定之负担方式更为不利于消费者之约定。

迩来发现部分建商(卖方)于销售“成屋”时,将“成屋”部分项目(如:水、电、瓦斯管线)拆售,于成屋买卖契约书记载水、电、瓦斯管线费用由买方另行负担之情形,消费者应于签约前详加确认买卖契约书记载水、电、瓦斯管线费用内容,以免侵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