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266793
建商卖方于成屋买卖契约书上记载水、电、瓦斯管线费用需由买方另
建商(卖方)于成屋买卖契约书上记载水、电、瓦斯管线费用需由买方另行负担之情事,业已危害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且侵害消费者权益!! 依据内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内地字第1080266793号函。 按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成屋:指领有使用执照,或于实施建筑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筑物。”,成屋建造依规定有配置自来水、电力、天然瓦斯设备者,其兴建过程中,当依该等设备图说施工及埋设相关管线,俾取得建筑使用执照,接通水、电、天然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