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黑政规〔2017〕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应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我市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2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征收1项),承接行政权力4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行政许可1项),变更行政权力事项3项(其中:行政处罚1项,行政许可2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要对取消的事项,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或公众号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