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有 下列行为:……十一、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污染环境行为。”与宪法第 二十三条之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台南市政府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南市环废字第○九一○四○ 二三四三一号公告之公告事项一、二(该府改制后于一○○年一月十三日 以南市府环管字第一○○○○五○七○一○号公告重行发布,内容相当) ,不问设置广告物是否有碍环境卫生与国民健康,及是否已达与废弃物清 理法第二十七条前十款所定行为类型污染环境相当之程度,即认该设置行 为为污染行为,概予禁止并处罚,已逾越母法授权之范围,与法律保留原 则尚有未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三个月时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