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1]引起燃烧或火灾的行为,指行为人一开始就想要使建筑物、交通工具、物品燃烧,所以进一步点火引燃物品的行为。

而放火的行为不拘形式,例如想要使房屋燃烧,可以先直接针对房屋的易燃部分(如木质地板)点火,或者先在家具上点火燃烧、再进一步引燃房屋[2]。放火行为的处罚会比失火更重。

I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II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例如中华民国刑法第173条第1项:“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