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5年5月6日 下午8:1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5年5月6日 下午8:14 ]

我国自95年起实施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在一般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外,另行将部分综合所得税制下减免税或扣除项目,列为本条例之计算项目, 以提高高所得者对国家财政的贡献;换言之,也就是建立个人所得税负担对国家财政基本贡献。本条例适用对象限于所得较高,因享受各项租税减免而税负过低的 人,应另依本条例规定申报缴税。

本条例制定时,参照综合所得税规定,明定所得基本税额申报门槛得配合“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即每遇消 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累计达10%以上时,应按上涨程度调整之,使相关调整制度化,以避免因物价上涨而加重税负。又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各 项扣除额配合物价指数调整规定,系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累计达3%,故综合所得税之调整频率较高,近3次调整分别于95、98及102年度;所得基本税额之 调整门槛为10%,系因其适用对象为享受租税减免而税负较低者,故须俟物价上涨达10%,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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