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则、政策、作业程序、内部稽核人员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委托会计师办理内部控制查核之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信用合作社应设置授信审议委员会;其授信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信用合作社对资产品质之评估、损失准备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账之转销,应建立内部处理制度及程序;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信用合作社作业委托他人处理者,其对委托事项范围、客户权益保障、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原则,应订定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