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后,出售自用住宅可享400万免税额,但财政部提醒,想要适用租税减免优惠,“自用住宅”必须同时符合3大条件才行,建议纳税义务人可视本身经济状况、出售目的或财务规划,选择**出售时点。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后,出售自用住宅的所得减除当次交易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额后的余额,可享有400万元免税额优惠,如余额超过400万元者,超过部分亦可享有税率10%的优惠。

不过,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规定,适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税减免优惠,包括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本自用住宅租税优惠。

国税局举例说明,罗小姐2016年1月中购入房地供自住,如果现在(2019年4月)出售,因持有期间只满3年,未满6年,是无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税优惠,其出售所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的余领,需适用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10年的税率为20%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国税局建议纳税义务人可视本身经济状况、出售目的或财务规划,选择**出售时点。同时,国税局也提醒,民众出售适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的房地,经计算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规定办理申报,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多加留意,以免因未依规定申报,而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