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其中的收藏(宜理解为持有),包括合法的收藏与非法的收藏。
出售,是有偿转让行为;
赠送,为无偿转让行为。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与无国籍人;
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机构、组织的,也属于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
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因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应以盗窃罪和本罪实行并罚。
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