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劳工退休金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滞纳金如逾限未缴,劳保局会怎么处理?

一、劳工退休金逾限期缴纳期限仍不缴纳者,将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完缴前1日止,每超过1日加征其应提缴金额3%滞纳金至应提缴金额之1倍为止。滞纳金之计算方式如下:

滞纳金计算:雇主应提缴金额×3%×滞纳日数。

以7月份应缴劳工退休金10000元为例,9月30日前应缴纳,如届期未缴,劳保局于10月中旬发函催缴,并限于10月31日前缴纳,如提缴单位逾10月31日仍未缴纳,劳保局就会从11月1日起按日加征3%的滞纳金,如提缴单位于11月18日缴清劳工退休金,加征的滞纳金为:10000元×3%×17日=5100元。

依前例,该提缴单位7月份劳工退休金10000元逾限未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将于12月4日达到应提缴劳工退休金金额之1倍,但以滞纳日数为34日计算出的滞纳金为10200元,劳保局仍会以应缴纳劳工退休金金额10000元为1倍计收滞纳金。

二、因劳工退休金逾限未缴所产生的滞纳金,劳保局会依规定寄发劳工退休金滞纳金限期缴纳处分通知,事业单位应于收到劳保局所寄发的处分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否则将会被移送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