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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提缴)单位及职业劳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于110年11月30日(星期二)前,得向本局申请缓缴劳、就保保险费及劳工退休金:
(一)符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 条第3项之规定,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受影响之产业或事业,及与产业相关之职业工会被保险人。
(二)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向各县(市)政府劳工行政主管机关通报减班休息者。
110年4月份至110年9月份计6个月的劳、就保保险费及劳工退休金,自宽限(限缴)期满日起算,得延后半年缴纳,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