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就是“清洗黑钱”,是指将各种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以各种手段掩饰、隐匿而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并避免被追查。

我国于106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钱防制法第2条有关洗钱的定义,凡是“意图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来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诉,而移转或变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质、来源、去向、所在、所有权、处分权或其他权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者,均属于洗钱行为。所以上述所举的洗钱态样,都是洗钱防制法第2条所指之洗钱行为。

洗钱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头账户或担任车手,均可能构成洗钱罪,可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洗钱防制办公室关心您。

金融机构落实开户及交易之客户审查程序,多一份关心,多一些了解,健全台湾金融环境,保护你我财产安全,行政院洗钱防制办公室关心您。

出入境携带新台币10万元、人民币2万元、等值1万美元之外币、有价证券、一定金额之黄金及物品,要诚实申报,行政院洗钱防制办公室关心您。

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钱防制法新增银楼、代书、房仲、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从事特定交易时,也要进行客户审查、申报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纪录,行政院洗钱防制办公室关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