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从业人员的人员分别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证券服务的情形;二是存在虚假、误导性宣传和承诺投资收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