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且熟悉劳资关系事务者,主管机关得遴聘为仲裁委员:

一、曾任或现任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现任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三、律师及其他依法具有专门执业及技术执业资格人员三年以上。

四、曾任或现任教育部认可之大专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师三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机关九职等以上之行政职务三年以上。

六、曾任或现任下列职务之一,五年以上:

(一)雇用劳工五十人以上之事业单位,代表雇主处理劳工事务之经理级以上相当职务。

(二)直辖市、县(市)以上劳、雇团体或民间中介团体之理事、监事或相当职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