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籍台中市六个月以上现为国内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书面证明者可申请。

(一) 持有区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者。

(二) 家庭遭遇变故致生活陷于困难,经导师出具证明者。

本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各组成绩之标准如下:

(一) 国民中学组: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达八十五分以上,且无任何一科及一领域不及格者。

(二) 高级中等学校组(含五年制专科学校之一、二、三年级):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达八十分以上,且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 大专院校组(含研究所):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八十分以上,且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专科学校之四、五年级以大专院校计。

前项学业成绩系采计前一学期成绩,如采等第者,应换算为分数。

本奖学金每学期发给名额及金额如下:

补校及进修部学生录取名额以不超过前项各款人数百分之二十为原则。

前二项名额及金额得视教育局年度预算编列增减之。但各组发给经费賸余时,得于组间匀支经费,且优先增加国中组发给名额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