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
第125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126条 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记载左列各款事项,由到场之请求权人或代理人及赔偿义务机关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盖机关之印信: 一、请求权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统一编号、职业、住所或居所。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者,其名称、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别、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统一编号、职业、住所或居所
请求权基础大概可以分为物权上和债权上,物权上的请求权基础乃基于物权而来,如民法第767,962条或是抵押权人的请求除去减少抵押物价值之侵害等等,也就是基于物权得请求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并得作为诉讼法上之诉讼标的。 而债权之请求权基础又可分为几种(你一定很熟悉),也就是基于契约而生之请求权基础如§226、227、229和债各的各种契约请求权(如§348)等,无因管理,如§178,不当得利,如§179,和侵权行为,也就是§184以下及各种特殊之侵权型态。 另外如§91之损赔请求权亦是,只要看到法条上有“得请求...之损害赔偿”或“得请求...为给付”之类的八九不离十是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