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
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记载左列各款事项
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记载左列各款事项,由到场之请求权人或代理人及赔偿义务机关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盖机关之印信: 一、请求权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统一编号、职业、住所或居所。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者,其名称、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别、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统一编号、职业、住所或居所